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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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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是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购房者;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购房者;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购房者;

4、离婚前已经享受过的住房优惠;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购房者。

根据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了,房主出售自己的经济适用房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时间按照完税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计算。

①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房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如果房主想要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出售,那么房屋的单价不能高于购买时的单价,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适用房的出卖情况有哪些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上是经济适用房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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