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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30万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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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一、挪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

1、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挪用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并以后次挪用的归还前次挪用的,挪用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挪用罪的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了挪用罪的法定刑,以挪用数额和情节为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挪用情节严重,是指挪用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因挪用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北京地区挪用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十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3、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在追究挪用罪刑事责任时,犯罪分子是否在案发前归还本息,以及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有一定影响。比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规定:挪用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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